(2017)粤1972民初8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伯朗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方菱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伯朗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方菱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165号原告:东莞市伯朗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沙步村沙富路83号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H9C13E。法定代表人:杨医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敏如,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雪贤,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方菱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骆岗镇黄巷村民委员会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16512290。法定代表人:方震东。原告东莞市伯朗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方菱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伯朗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伯朗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惠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全纯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