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22执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应宏与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应宏,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5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应宏,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杨相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潘应宏与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宁022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潘应宏欠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02元。申请执行人潘应宏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3元,执行标的102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已歇业,在本院及区内其他法院均有案件未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相林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宁AAY1**、宁AAY1**、宁A219**、宁AGW7**、宁AA55**、宁AFL7**、宁AHZ2**号轿车车辆户籍,上述车辆未查找到,同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时代之星家园1号综合楼3层办公房。经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河南省滑县公安局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相林的下落,将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听取其意见,现申请执行人潘应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夏长城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波审判员 马小梅审判员 张延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廷政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