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某;胡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胡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282号申请人:唐某,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53岁,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胡某,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53岁,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55年1月6日出生,62岁,汉族,住舒城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尤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询无存款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光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