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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耿彦文与张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彦文,张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809号原告耿彦文,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谢美琴,系原告耿彦文的妻子。被告张英莲,女,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孟外信,男,汉族,公民代理。原告耿彦文诉被告张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谢晓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