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严珺和段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珺,段德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380号原告严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运胜,男,汉族,1943年1月1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系原告严珺丈夫。被告段德元。原告严珺诉被告段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严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严珺承担。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