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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德华与柏纪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78号王德华柏纪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王德华与柏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柏纪超应支付王德华货款68000元,定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18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0元,逾期,柏纪超未履行。王德华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王德华与柏纪超签订和解协议,约定2016年10月31日前清偿欠款本金,王德华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此后柏纪超只归还王德华部分欠款,剩余10000元未给付,王德华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柏纪超于2017年5月25日将执行款5000元交至本院,本院已兑付给王德华本人,剩余5000元柏纪超于2017年5月28日转入王德华账户,王德华自愿放弃750元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78号王德华于柏纪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