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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正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正淑,女,1972年1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垫江县,住垫江县。因吸毒罪错行为,2017年4月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4月5日被抓获,同年4月18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寿区看守所。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正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浩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正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2017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何正淑在垫江县桂溪街道XX路XX号X楼自家卧室内以150元钱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0.39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一颗净重0.0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卖给李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在被告人何正淑家中将李某、何正淑二人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处查获用餐巾纸包裹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民警对被告人何正淑的人身、随身物品及卧室进行检查,在被告人何正淑卧室内及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5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86克。2017年4月1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2017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何正淑在垫江县桂溪街道石岩路50号1楼自己家中容留李某1、向某、谭某、黄某等人吸食毒品,被垫江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当场提取李某1、谭某、向某、黄某、何正淑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五人的尿液检测出吗啡一甲基胺非他明均呈阳性。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起诉认为,被告人何正淑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正淑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其未贩卖毒品给李某,指控其贩卖毒品罪的罪名不成立。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何正淑在垫江县桂溪街道XX路XX号X楼自家卧室内以150元钱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0.39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一颗净重0.0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卖给李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在被告人何正淑家中将李某、何正淑二人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李某处查获用餐巾纸包裹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民警对被告人何正淑的人身、随身物品及卧室进行检查,在被告人何正淑卧室内及随身携带的棕色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5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86克。2017年4月12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2.2017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何正淑在垫江县桂溪街道石岩路50号1楼自己家中容留李某1、向某、谭某、黄某等人吸食毒品,被垫江县公安局当场抓获。经公安机关当场提取李某1、谭某、向某、黄某、何正淑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五人的尿液检测出吗啡一甲基胺非他明均呈阳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何正淑生于1972年11月23日,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告人何正淑的供述。其第一次供述2017年4月5日16时许,她在垫江县桂溪街道XX路XX号X楼自己家中容留李某1、向某、谭某、黄某等人吸食毒品。2017年4月5日16时许,她在垫江县桂溪街道石岩路50号1楼自家卧室内以150元钱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0.39克的冰毒及一颗净重0.08克的麻古卖给李某并被当场查获的事实。后被告人何正淑在接受讯问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予以否认。3.证人郭灿的证言。其证实房子是他与母亲何正淑在一起居住,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他不知道,反正从他懂事以来他们一家人就住在这里,他父亲过世后就是他跟母亲在这里面住。向某、李某1、谭盼、黄某基本上都是来找他母亲买毒品的,因为他父亲过世隔了一段时间,经常有吸毒的人到他家里来吸食毒品,他从这些吸毒人员口中知道他母亲在卖毒品的事情,他就跟母亲吵架,叫她不要做这些事情,后来他有一次趁他母亲睡着了就把她随身背的一个挎包打开来看,他看见里面装得有毒品,他就肯定了她在卖毒品的事情,向某、李某1、谭盼、黄某都是吸毒的人,他们来找他母亲基本上都是买毒品的事情。他母亲的毒品是哪里来的他不清楚,她都把毒品放在一个棕色的挎包里面,睡觉的时候她都挎起的,他看他母亲背的这个棕色挎包有大概2、3个月的时间了,他也从别人那里听说他妈在卖毒品。4.证人谭某(又名谭盼)的证言。其证实他从麻将馆出来到何正淑家里耍,他就看见何正淑卧室桌子上有打好板的毒品和吸毒的壶壶,接着他就在何正淑的卧室里吸食毒品,何正淑当时也在床上躺起吸食毒品,他吸完后一会,李某1也到何正淑家里来了,他就到何正淑卧室耍,他看见李某1给何正淑说要一个东西,随后何正淑就从随身背的棕色挎包里摸了一个红色的铁盒出来,又从红色铁盒里面拿出来一包冰毒递给李某1,李某1接过毒品他听见他说了一句钱先欠起,接着李某1就开始吸食毒品。第二天(4月5日),他又想吸食毒品,他来到何正淑家后,何正淑就直接从床头柜上的一个小瓶瓶内撮了一点冰毒打好板后交给他,他接过何正淑打好板的冰毒后,就拿起桌子上的吸毒用的壶壶点起冰毒吸食了几口,他吸食了毒品后就在何正淑卧室里面耍手机,在耍手机期间,他看见向某、何正淑、李某1他们三人也在卧室里面吸食毒品,到了下午16时左右,黄某也到何正淑卧室里来了,他说衣服遭打湿了,就在一旁烤衣服,他看见黄某找何正淑拿毒品吸食,这时他就上厕所去了,等他出来,就看见黄某已经在吸食毒品了。又过了一会,有一个胖子(后经辨认为李某)也到何正淑卧室来了,这个胖子进屋后就对何正淑说要买毒品,说完后将钱递给何正淑,何正淑收到钱后,就从随身挎的挎包里面拿了一小袋冰毒和一小袋麻古递给买毒品的胖子,胖子接到毒品后就用卧室的餐巾纸包起放在身上。5.证人向某的证言。其证实他在何正淑家吸食的是冰毒,4月5日在何正淑家吸食毒品的有他、何正淑、李某1、黄某、谭盼5人,毒品是在卧室内那个小圆桌上放的打好板的冰毒,他不知道是谁拿出来的。胖娃到何正淑家是来找她购买毒品的,他当时因为和胖娃不认识,听见胖娃说要找何正淑买毒品就离开了,不清楚胖娃找何正淑购买多少钱的毒品,购买的什么毒品我也不清楚。6.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证实4月5日在何正淑家吸食毒品的有他、何正淑、黄某、谭盼等人,最后到何正淑家来的那个胖娃是来找何正淑购买毒品的,胖娃和何正淑之间是怎么交易毒品的他不清楚。7.证人黄某的证言。其证实案发当天送完快餐到何正淑家中买毒品吸食(未付毒资),并看见谭盼、一个戴眼镜的男的、一个嘴巴附近有疮疤的男的在何正淑的卧室里吸食了毒品,一个男的向何正淑购买毒品(具体多少钱的毒品没注意)等事实8.证人李某的证言。其证实2017年4月5日13时左右,他因吸食毒品在垫江县桂阳街道春花安置房小区被公安机关查获,为了立功他就提出配合你们将贩卖毒品的何正淑抓获,经公安机关同意后,他就于2017年4月5日15时30分左右,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到了垫江县桂溪街道东门转盘何正淑家门口,他到了她家后就敲门,当时公安机关是在外面布控,他敲门后就有人给他开门,给他开门的是一个胖子,他进屋后就直接走到何正淑的卧室,当时他在床上躺起的,在她卧室内除了给他开门的那个胖子外还有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和一个比较瘦的年轻人,他走到她睡觉的床边,就递给她150元钱,接到后她就从身上背的一个咖啡色的挎包内拿出一个小包子,另外她又从一个蓝色的塑料袋中拿出一颗麻古,然后用无色的塑料袋装好递给了他,他把毒品接到后,就去上厕所了,上完他就给何正淑打了声招呼,刚出门公安机关就冲进来了,然后将他从何正淑那里购买的毒品查获了。他说的一个小包子就是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他从何正淑那里购买了150元的毒品,当时他给何正淑钱的时候,有给他开门的那个胖子,有个戴眼镜的男的,还有一个比较瘦的年轻人,加上他跟何正淑一共五个人在场。他之前找她买过四五次毒品,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8.辨认笔录26份。证实案发当天在何正淑家吸毒的人员、向何正淑购买毒品的人员及何正淑相互辨认的情况。9.检查笔录2份。证实民警当场从吸毒人员李某左边裤子荷包内查获用餐巾纸包裹的用无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疑似毒品一颗及用无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颗粒疑似毒品,且当场从何正淑人身、随身物品、卧室、住宅等进行检查出大量毒品的事实。10.检材提取笔录及称量笔录2份。证实在何正淑随身物品及其家里检查出的疑似毒品进行提取及称量的情况,在李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进行提取及称量的情况。11.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证实当场提取李某1、黄某、向某、谭盼、何正淑的尿液检测是否含有海洛因、吗啡、甲基安非他明类物质的情况。1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份。证实从李某处扣押0.09克红色片剂疑似毒品、0.39克白色颗粒状疑似毒品;从被告人何正淑处一共扣押疑似毒品53.40克(其中甲基苯丙胺29.5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86克)的情况。13.渝公鉴(毒品)[2017]41362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所送检201741362—01至27号样品检测出甲基苯丙胺、MADA、氯胺酮、海洛因成分,从何正淑家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大部分是毒品,从李某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全部系毒品。14.视频资料和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取证程序、搜查程序,称量过程、提取过程、送检过程、讯问过程均真实、合法。15.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人何正淑在垫江县桂溪街道XX路XX号X楼自家卧室内被民警查获。16.社会危险性说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何正淑具备社会危险性及其因吸食毒品被垫江县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日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正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时又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正淑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正淑在吸食毒品的同时又贩卖毒品,民警在其卧室内及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的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之内,但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被告人何正淑既犯贩卖毒品罪,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何正淑提出其未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正淑在第一次讯问中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事实,虽然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但结合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确认该讯问笔录记录的何正淑的供述内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另有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证人证言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何正淑贩卖毒品给李某的事实,因此,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正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32年4月16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毒资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栋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人民陪审员 王佑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