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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秦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某,秦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5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男,生于1964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宁0502民初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赵某某在收到原审法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斌审判员谢成柱审判员孟佳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杜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