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艳云、周振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云,周振朋,李洪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393号申请人:马艳云,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申请人:周振朋,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李洪涛,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原告马艳云与被告周振朋、李洪涛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马艳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振朋、李洪涛名下20864.5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振朋、李洪涛名下20864.5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