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82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南和县华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天力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和县华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天力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398号原告:南和县华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和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五现,沙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天力新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周昆明,董事长。原告南和县华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和县华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和县华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敏书记员  李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