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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爱琴与孙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琴,孙美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673号原告:张爱琴,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告:孙美英,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五四路县。原告张爱琴与被告孙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爱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爱琴以其与孙美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爱琴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爱琴负担。审判员  车荣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琳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