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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关信良、崔志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信良,崔志斌,吴淑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807号申请人:关信良,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崔志斌,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吴淑玲,女,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信良诉被告崔志斌、吴淑玲、第三人牛会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关信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崔志斌、吴淑玲名下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衡水市桃城区河阳东路316号30栋4单元101室的房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关信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崔志斌、吴淑玲名下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衡水市桃城区河阳东路316号30栋4单元101室的房产。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关信良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