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崔小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02行初56号起诉人:崔小光,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豪德贸易广场东南区;。2017年7月24日,本院收到崔小光的起诉状,崔小光因不服榆公交高六认字(2017)第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公交复字{2017}第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请求榆阳区人民法院撤销榆公交高六认字(2017)第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榆公交复字{2017}第07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同时要求对该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重新作出认定。本院认为起诉人崔小光不服榆公交高六认字(2017)第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上级部门的复议,要求法院撤销榆公交高六认字(2017)第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按照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7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故事实后,依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行为,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崔小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