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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立霞与刘庆伦、夏黎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霞,刘庆伦,夏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赵立霞,女,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38号4单元802室。被执行人:刘庆伦,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树建恒街26号。被执行人:夏黎明(曾用名:夏明),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成街27号。本院在执行赵立霞与刘庆伦、夏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立霞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09)外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