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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吉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吉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340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系原告职员。被告刘吉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吉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经审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吉奎支付崂山区山水名园二期7号楼2单元401户所欠自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的物业费、车位费及违约金,而被告刘吉奎于2012年8月13日已将涉案房屋出卖并办理户籍转移登记。因此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雁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