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宇龙与西安金朋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龙,西安金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宇龙,男。被执行人西安金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新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宇龙与被执行人西安金朋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508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58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西安金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申请人5000元,直至2017年12月最后一次付款时将剩余款项付清。该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050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理审判员 陈 元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