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1行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红,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谭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林红、谭震因诉广东省中医药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7)粤7101行初7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本案中,起诉人林红、谭震于2016年12月23日就上述行政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粤7101行初45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现起诉人林红、谭震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林红、谭震的起诉,原审法院不予立案。上诉人林红、谭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两上诉人向广东省中医药局提起《W号信息公开申请书》,但广东省中医药局以两上诉人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作为答复。两上诉人不服上述答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裁定本案属于重复起诉,严重损害了两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受理。经审理查明,起诉人林红、谭震于2016年12月23日已就涉案广东省中医药局2016年10月8日的粤中医办公开(2016)32号《关于对林红、谭震W号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粤7101行初459号行政裁定不予立案;起诉人林红、谭震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后经本院二审的(2017)粤71行终61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以上事实,有(2017)粤7101行初459号行政裁定书、(2017)粤71行终610号行政裁定书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结合已经查明事实,起诉人林红、谭震在本院对涉案广东省中医药局2016年10月8日的粤中医办公开(2016)32号《关于对林红、谭震W号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服而提起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粤7101行初459号、(2017)粤71行终610号案相同,即起诉人林红、谭震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琳审判员 彭铁文审判员 林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椰铭侯天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