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伟善与周红杰、谷亨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善,周红杰,谷亨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337号原告:张伟善,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蒋科存,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红杰,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谷亨有,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伟善与被告周红杰、谷亨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张伟善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红杰、谷亨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善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红杰、谷亨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善撤回对被告周红杰、谷亨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善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春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