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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焦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5刑初3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系自报姓名),女,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殴打他人、卖淫于2007年8月2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因卖淫于2010年1月11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不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昉临、代理检察员梅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焦某在其居住的临安市锦城街道康明大酒店715房间、中星宾馆306房间,先后3次容留杜某2、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2、徐某、蒋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及图片说明、检查笔录及图片说明,吸嘴、吸管、手机,光盘,户籍查询情况、扣押清单及图片说明、临安市住宿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焦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吸毒工具吸管、吸嘴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文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 蕾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