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进与姚文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姚文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120号原告王进,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告姚文革,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进负担。审判员  吴月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童卫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