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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柳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柳英,女。被执行人覃洪展,男。申请执行人梁柳英与被执行人覃洪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洪展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梁柳英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563号。截止2017年5月28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梁柳英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二、交纳案件执行费2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覃洪展下落不明,于2017年6月7日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经本院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5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厚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