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其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其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7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其勇,男,1992年3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4月6日、2011年10月28日、2014年5月13日、2015年9月29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奉节县看守所。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其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渝0236刑初166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其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胡其勇以服从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其勇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其勇撤回上诉。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6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青春审判员 翟 羽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