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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6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6046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与青岛市胶州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青岛市胶州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046号原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柳新镇华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枫,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传玉,该公司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富成,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胶州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郭家庄西。法定代表人:赵建功,该公司经理。原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胶州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立案。原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计4190元,由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欣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