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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胡道州与张玉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道州,张玉家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3014号原告:胡道州,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池,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家,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胡道州与被告张玉家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胡道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就纠纷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道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道州负担。审判员 汪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