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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顾坚与俞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坚,俞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3民初1191号原告:顾坚,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告:俞国锋,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原告顾坚与被告俞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国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3000(结息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合计人民币33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顾坚现金叁万元正(30000.00)元正,利息2分。借款人:俞国锋2017.1.1.借款届满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一拖再拖,对原告的借款至今未偿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被告俞国锋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日,被告俞国锋向原告顾坚借款3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顾坚现金叁万元正(30000.00)元正,利息2分借款人:俞国锋2017.1.1.”。借期届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归还借款。故原告顾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顾坚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俞国锋向原告顾坚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俞国锋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俞国锋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坚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3万元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被告俞国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霈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