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5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玉平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曲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舟曲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7503执4号移送部门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玉平,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不识字,系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舟曲林区基层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2017)甘7503刑初3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赵玉平因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10日内一次缴纳完毕)。该判决已于2016年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玉平并未按期履行罚金缴纳义务,舟曲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7日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玉平已于2017年7月24日履行了罚金缴纳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甘7503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执行人赵玉平并处的罚金2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达文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