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与王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王子龙,石家庄浩宇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663号原告: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665273943R。法定代表人:甄建华,经理。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康乐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芳,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龙,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新乐市。第三人:石家庄浩宇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822178-2。法定代表人:刘辉,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98号都市新城C5-3-401。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与被告王子龙、第三人石家庄浩宇电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北京中天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