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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省星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星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4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星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四环与中州大道(老107)交叉口向西1公里路南。法定代表人:杨小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志,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6号附26号。负责人:刘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涛,河南良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星宇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星宇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继军审判员  樊汴玲审判员  宋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