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乾林欣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州乾林欣贸易有限公司,李胜贤,李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财保49号申请人: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路1号迈德国际A3栋18楼1805号。委托代理人:卢月海,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系申请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洋,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申请人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贵州乾林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4号成黔大厦11楼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胜贤,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李东林,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申请人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胜贤名下的坐落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x号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筑房权证白云字第××号)进行查封。同时,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XXXXXX),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全额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胜贤名下的坐落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x号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筑房权证白云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贵阳市公共住宅投资建设(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冷蕊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