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6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成都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764号申请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蒋丽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瑜,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5楼。负责人:周晖。被申请人:成都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兴��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险金额32万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2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106元,由申请人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明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