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3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三娃与折红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娃,折红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774号原告:李三娃,男,汉族。被告:折红川,男,汉族。原告李三娃与被告折红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三娃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三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折红川负担。审判员  张梦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