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福根与苏州鼎秀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福根,苏州鼎秀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543号原告:谢福根。被告:苏州鼎秀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西唐路259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新。原告谢福根与被告苏州鼎秀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州鼎秀纺织品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彭兴荣人民陪审员  金洪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