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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连君与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君,张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47号原告张连君,女,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山,男,汉族,1975年7月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君与被告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琳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