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连君与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君,张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47号原告张连君,女,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张山,男,汉族,1975年7月出生,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君与被告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琳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