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字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岳丽萍与太龙海、吉林市胜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丽萍,吉林市胜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字437号申请执行人:岳丽萍,女,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太龙海,男1964年4月18日生,朝鲜族,司机,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胜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0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太龙海吉林市胜利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仉红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