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顺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星辰汽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顺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慈溪市星辰汽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050号原告:慈溪市顺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田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09075940J法定代表人:方宝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慈溪市星辰汽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洞桥村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482504-4法定代表人:虞龙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顺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星辰汽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慈溪市顺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顺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顺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50元,由原告慈溪市顺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靳春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