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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定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邬传伟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邬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定远县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1968-1。法定代表人:张可松,主任。被执行人:邬传伟,男,199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人定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邬传伟行政非诉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邬传伟的存款5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