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荣与被申请人季国通、赵和军、王会平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荣,季国通,赵和军,王会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田荣,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季国通(又名季宁),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申请人:赵和军,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被��请人:王会明(又名王会),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再审申请人田荣与被申请人季国通、赵和平、王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杭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荣申请再审称,2014年我承包了乌拉特后旗紫金有限责任公司三期工程建筑楼7栋。季国通等3人同时也承包了该公司的部分地面、门前平台、台阶、楼梯、踏步等工程。由于季不认识发包方负责人,求我出面中介沟通。完工后,让我在欠条上签了名。2015年1月22日季国通等人起诉,由于我不认字又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名。工程完工后,公司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我不能结算工程款,返工支出工料费10余万元,被处罚30万元。现申请再审撤销(2015)杭民初字第234号民��调解书,驳回被申请人给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田荣申请的再审理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原审欠条中,明白无误地写明“欠季宁、和军、王会、王喜忠、白鹏、二强、赵平治工资14000元。欠款人:“田荣”。2015年3月5日9时30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对提供劳务的事实无争议,并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以不认字为由否定调解协议,没有事实根据。被申请人提供劳务,是按照接受劳务一方安排、指挥、调配、指示去完成劳务,对劳务完成的质量,是由接收劳务一方监督、把关,验收是否符合建设方要求,与提供劳务者无关。综上理由,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均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卫东审判员 白生福审判员 仲玉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