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建顺与万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顺,万正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227号原告:张建顺,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万正涛,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顺诉被告万正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张建顺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建顺在收到该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