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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出生豫0122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红彦、宋诗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红彦,宋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出生豫01**财保97号申请人:朱红彦,女,1976年1月19日,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宋诗新,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申请人朱红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诗新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朱红彦以现金一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宋诗新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豫A×××××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朱红彦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进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