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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益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益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27号申请人:山东益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55号普利大厦4-206-1室。法定代表人:吴可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克成,山东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勇,山东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东风东街5166号。法定代表人:张卫国,总经理。申请人山东益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潍坊市东风街以月河路东侧月河楼商业街房产(价值5000000元)。申请人山东益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7370197000027),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为该诉讼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潍坊市东风街以北月河路东侧月河楼商业街房产(价值50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益顺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晓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