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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景贺与丁兆鑫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贺,丁兆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李景贺,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丁兆鑫,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在执行李景贺与丁兆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没有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晓红执行员  谭秀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