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931江苏鑫隆复合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锦华车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隆复合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诸城市锦华车饰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931号原告:江苏鑫隆复合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月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俊,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锦华车饰材料厂,。投资人:解炳锋,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参,男,。原告江苏鑫隆复合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锦华车饰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725205.54元,并支付从拖欠货款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依据被告要求提供PVC皮革等产品,截止2015年12月31日经对账,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905205.54元。截止诉讼前,被告仍拖欠货款1725205.54元。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辩称:双方未进行详细对账,被告不清楚目前尚欠原告多少货款。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供应的货物不能达到被告的要求,被告要求退货。通过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向原告购买PVC皮革产品。2015年1月23日,原被告对货款进行结算,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325284.86元;2015年6月1日,原被告又对货款进行结算,确认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766227.27元;2016年1月29日,原被告再次对货款进行结算,确认截止2015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905205.54元。嗣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80000元承兑,余款1725205.54元至今未付。因索要未成,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往来询证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确认共欠原告货款1725205.54元,但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725205.54元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城市锦华车饰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鑫隆复合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25205.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27元,由被告诸城市锦华车饰材料厂负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该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郭 影人民陪审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邹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刁玉婷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