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吕起江与陈金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起江,陈金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1112号原告吕起江,男,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宪法,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陈金荣,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桂香,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吕起江与被告陈金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起江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及被告陈金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起江诉称,2015年10月28日,被告陈金荣在湖北武汉建造船舶向原债权人刘玉磊购买钢材,欠刘玉磊人民币443000元。2017年3月15日原债权人刘玉磊将此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并于当日口头通知被告陈金荣。2015年4月19日,因建造船舶,被告陈金荣老公姚祥德向债权人陈友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陈金荣老公姚祥德意外死亡,2016年5月15日被告陈金荣向原债权人陈友偿还了本金30万元,但未支付利息。2017年3月15日,原债权人陈友将该债权转移给原告,当日已经口头告知陈金荣,陈金荣已经偿还了本金,但仍有利息伍万四千元未偿还。2012年5月25日,被告陈金荣向李龙借款10万元,担保人张世荣,2013年和2014年被告陈金荣支付2年利息后,李龙向陈金荣追要此款,陈金荣没钱偿还,担保人张世荣替被告陈金荣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合计146000元。2017年3月15日,原债权人张世荣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当日已经口头通知被告陈金荣。综上,上述三债权人多次向陈金荣追要,但陈金荣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三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吕起江。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欠款643000元,2、被告尝胆诉讼费用。被告陈金荣辩称,被告不应当偿还原告欠款643000元,原告诉求缺乏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10月28日的被告与刘玉磊发生买卖关系属实,欠款总额为443000元,但是被告已经于2015年12月20日偿还了10万元,现欠款为343000元,而不是他们之间转让的434000元,他们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91条,转让行为违反法律规定。2015年4月19日的借条不是本案被告与陈友之间的借贷关系,经了解陈友没有和原告发生债权转移行为,也没有在债权转让凭证上签字,本案被告系陈友亲姑,在姚祥德死亡后,被告看在亲戚的面子上把钱还上了,已经不欠陈友钱了。关于2012年的借款,被告没有借过李龙欠,也没有在借据上签字。且上述转让的债权均没有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被告,故该债权转让对被告无效。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陈金荣在湖北武汉建造船舶向原债权人刘玉磊购买钢材,欠刘玉磊人民币44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刘玉磊钢材货款44.3万(肆肆万叁仟元整)货已经全部收到,2015.10.28,陈金荣”。被告陈金荣已经于2015年12月20日偿还刘玉磊10万元,仍下欠343000元未偿还。2017年3月15日原债权人刘玉磊将此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但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的转让金额为443000元。2015年4月19日,被告陈金荣亡夫向陈友借款300000元,并向陈友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陈友人民币叁拾万整,利息1.5,借款人:姚祥德,2015年4月19日”。此后,被告陈金荣分别于2015年12月20日偿还陈友50000元,于2016年3月7日偿还陈友250000元。2017年3月15日,陈友与原告吕起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利息54000元转让给吕起江。2017年3月15日,张世荣与原告吕起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明将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5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吕起江。该债权转让协议依据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李龙人民币拾萬元利息壹分五厘,借钱人陈金荣,担保人张世荣,2012年5月25日”。但张世荣及被告陈金荣均认可该借条不是陈金荣本人书写的,且也不是陈金荣本人签字及按捺手印。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借条、欠条、债权转让协议书、转账凭证、证人证言、通话录音、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原债权人刘玉磊将443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吕起江,被告陈金荣已经于2015年12月20日偿还刘玉磊10万元,仍下欠343000元未偿还,故该债权转让实际转让债权金额为343000元。原告吕起江主张陈金荣偿还的10万元系支付的利息,但该原始欠条上并未约定利息,被告陈金荣偿还的该10万元应认定为偿还的本金,故对原告吕起江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该笔借款应认定的债权转让金额为343000元。原债权人陈友将被告陈金荣丈夫姚祥德生前300000元欠款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吕起江,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陈金荣已经将300000元本金偿还给陈友,但该借条上约定有利息为月利率1.5分(借条上载明的利息1.5,依据交易习惯应认定为月利率1.5分),被告陈金荣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故原告吕起江要求被告陈金荣支付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陈金荣于2015年12月20日偿还陈友50000元,余款250000元于2016年3月7日偿还,故该借款产生的利息有:1、300000元本金从借款之日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12月20日共计八个月利息36000元;2、250000元本金从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7日共计三个半月的利息13125元,利息合计49125元。因双方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约定转让的利息为54000元,该利息高于双方在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故该借款应认定的转让金额为49125元。原告吕起江主张原债权人张世荣将10万本金及45000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其本人,但被告陈金荣辩称该笔借款不属实,没有在借据上签字按印,原债权人张世荣虽主张该借款系其替陈金荣所借,却也认可借据不是被告陈金荣本人书写及签字,故原告吕起江要求被告陈金荣偿还该笔借款理由不当,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吕起江实际获得转让的债权为392125元。被告陈金荣辩称其与陈友没有发生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转让协议对其无效,因该借款系陈金荣丈夫姚祥德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被告陈金荣向陈友偿还300000元本金,应视为其对该债务的继承和认可。故对被告陈金荣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未规定债权人应于何时通知债务人。本案中,原债权人已经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了债务人陈金荣,转让已经对被告陈金荣发生效力。故对被告陈金荣的转让未通知其本人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吕起江欠款本金392125元。二、驳回原告吕起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30元,减半收取5115元,由原告吕起江承担1995元,被告陈金荣承担3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迅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