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欧阳温恒与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温恒,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503号原告:欧阳温恒,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鑫,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俊娜,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石道乡苗庄村。组织机构代码:57762226-9。法定代表人:张善魁,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辉,该公司职工。原告欧阳温恒与被告永龙新兴(登封)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温恒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温恒撤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欧阳温恒承担。审判员  李兴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宇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