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于银寻衅滋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14刑申22号于银:你因不服本院(2015)葫刑终字第00179号刑事裁定及(2015)建刑初字第00176号刑事判决,认为你根本就没去过天安门广场,没有在任何非接待场所诉求过,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再审宣告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确曾于2015年1月22日、23日、2月27日三次到XXX地区非正常上访,并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在侦查阶段你供述称知道XXX周边、XXX广场等系非接待场所,仍于2014年、2015年走访多次。你的供述与证人李XX、鲁X、朱XX的证言,工作说明,统计表,情况报告、诉求和投诉材料可以互相印证。原审各个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本案犯罪事实的成立。原审时你自愿认罪并因此获得从轻处理,现在你申诉的各个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次申诉你亦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通知书援引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