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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温某1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1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62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1,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温某2,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人温某1之父。指定辩护人钟明,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指定辩护人许夏婕,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未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本院于同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乐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1及其法定代理人温某2、指定辩护人许夏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上旬,被告人温某1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温某(1999年2月21日出生)在其位于普宁市某村井口路西四巷5号的家中以过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4月7日17时左右,被告人温某1容留吸毒人员温某3在其上述家中以过滤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的相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温某1因年龄小,法律意识淡薄,误交损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1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3次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温某1所犯罪名成立。温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温某1犯罪时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温某1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温某1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温某1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1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玉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