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被执行人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辽源市北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帐户存款,本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吉0402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东执行员 朱春荣执行员 张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