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8601执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济南永昌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永昌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闫月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8601执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济南永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北路东首路北盖世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B区144-148号。法定代表人:吴明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219号119号-120号。法定代表人:闫月环,总经理。第三人:闫月环,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投资人,住山东省聊城市。本院在执行济南永昌物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四海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济南永昌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裁定追加闫月环为被执行人,但闫月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月环银行存款三十五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金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邸雪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