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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荣岩与张军辉、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岩,张军辉,蒋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91民初1235号原告:荣岩,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刚,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琪,山东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辉,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蒋丹丹,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荣岩与被告张军辉、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岩��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辉、蒋丹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荣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军辉于2017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于2017年4月11日还清,被告张军辉于2017年4月11日归还10000元,尚欠20000元。原告认为,该欠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均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张军辉、蒋丹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荣岩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2017年3月26日的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张军辉借荣岩人民币叁万元¥30000,于2017年4月11号还清,借款人:张军辉,184××××1391。欠条另注明:2017.4.17收到借款壹万元正,荣岩。POS机签购单商户存根联,记载:商户名称威海金百洋珠宝店,商户号843465050943755,终端号32661253,发卡行交通银行,卡号62×××55(C),日期时间2017/3/2617:46:44,交易参考号263611338327,交易金额30000.00。荣岩称,张军辉系威海金百洋珠宝店合伙人,其根据张军辉要求向该珠宝店刷卡消费方式交付30000元。微信聊天记录,荣岩当庭通过手机操作显示,聊天记录备注为张军辉,微信号为×××,与微信号绑定手机号码为184××××1391,内容为张军辉知道荣岩起诉后双方的谈话记录,张军辉谈到如果可以商量,就撤诉,否则走法律程序也拿不到钱的相关陈述。原告另提交2017年7月26日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经查询我处电子档案中:张军辉与蒋丹丹于2012年10月23日在我处办理结婚登记。本院���为,被告张军辉、蒋丹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和辩解权利的放弃,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POS机签购单、微信聊天记录、威海市环翠区民政局证明等证据进行实质和形式方面的审查,符合证据要件,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张军辉向荣岩借款、尚欠2万元的事实。欠条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应自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关于蒋丹丹应否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此笔债务系个人债务,本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军辉、蒋丹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军辉、蒋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荣岩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费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瀚汶书 记 员 唐丽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