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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德林与郝兴建、黄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林,郝兴建,黄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德林,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郝兴建,男,汉族,1976年7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黄艳,女,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林与被执行人郝兴建、黄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卓 微信公众号“”